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小型猪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和屠宰操作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7-04-18
来源:畜牧局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农委):

畜禽屠宰是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关系民生,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十分关注。虽经2012年整顿,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屠宰点条件差、操作乱的问题,存在着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不符合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对其加以改造和规范十分必要。屠宰监管是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经研究,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小型猪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和屠宰操作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和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

分别按《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附件1)、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附件2)和《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附件3)、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附件4)进行整治和规范。如果发现有在危房屠宰的,应当通报安委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

各市根据本文件要求,在调研研讨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猪、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和屠宰操作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

(区)局要召开屠宰点负责人宣传动员会议,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对要求进行讲解,对整治和规范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三)自查和整改阶段

    各屠宰点对照相应整治要求及《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附件5)、《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附件6)进行自查和整改,整改完毕的应当及时通过县(市、区)局向市局提交该表。屠宰点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四)验收阶段

各市局、绥中和昌图县局应当组成验收组,分别按照相应的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和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进行验收,填写相应的验收表。

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市局自行确定,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

(五)省局抽查阶段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三、验收后的处理

经畜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保留或换发屠宰许可证由各市自行确定。经畜牧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由畜牧部门提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屠宰点。

四、工作要求

一是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二是周密部署,有序进行。三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指导服务。四是与环保等部门做好协调。五是增强信心,克服困难,务求实效,经这次整治后,彻底做到有屠宰许可证方可屠宰,不留尾巴。

五、作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及存档工作

各市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省局将在《屠宰简报》上登载;于2017年1月10日前电子版报送工作总结,对改造和规范前后要有对比,并报送屠宰厂点名录;各市局要做好屠宰点验收表等档案的存档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做好上下沟通。

 

附件:1.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2.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3.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

4.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

5.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

6.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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