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加入本会的所有单位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单位团体会员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向本学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学会理事单位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5 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10 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20 000元。
第四条 各单位团体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5月。新入会的团体会员,从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会财务室收取,并出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辽宁省畜牧兽医学会理事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30日内报送辽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辽宁省畜牧兽医学会
20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