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来源:辽宁省畜牧兽医学会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辽宁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institute Of Liaoni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辽宁省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邮编:1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合作。

(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畜牧兽医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畜牧兽医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传播媒介。

(四)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五)举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表彰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单位。

(六)对辽宁经济建设中涉及畜牧兽医有关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学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七)接受委托承担本会业务领域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组织举办国内外畜牧兽医科技经济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开展民间国际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相关专家、学术团体友好交往,促进国际合作。

(九)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拥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继续教育、技术服务、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

本会与单位会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协作关系。本会与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可签订具体的协作(合作)服务协议,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本会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按团体会员的管理办法办理。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工作;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单位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单位会员证》和标牌。会员如果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举行学术活动;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需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投票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增加单位理事,比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10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各市畜牧兽医学会、省直有关政、事单位及企业界科技人员按适当比例组成,并兼顾老、中、青、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比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1010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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